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95年4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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