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4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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