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被告新立成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聰 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一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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