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詐欺及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88年11月間│83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度偵字第11952號│83年度偵字第150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0年度易緝字第252號│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實│││109號││審├──────┼──────────┼──────────┤││判決日期│90.6.22│91.12.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0年度易緝字第252號│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決│││109號││├──────┼──────────┼──────────┤││判決確定日期│90.07.30│92.01.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0年度執字第5903號│92年度執字第1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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