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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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灯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育孝 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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