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債權人 駱萬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嘉祐 即園園自助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票號283、289之支票其退票理由單。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如無法表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