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債權人 陳美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豐州 、 孔蘇美琴 、 孔繁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利息起算日(請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孔蘇美琴、孔繁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