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 簡新銓 被告 張桂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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