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艷翔 (原名: 吳秀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艷翔 (原名: 吳秀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