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涂張寶月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陳泓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水藤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9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元,原告僅繳納109,960元,尚不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