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號
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乙○○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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