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趙淑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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