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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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舒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南投縣草屯鎮」,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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