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輝燦 送達代收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