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