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王心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佑怡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王心祥雲林縣西螺鎮農會110年5月28日108,1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