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許木榮 被告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昆庭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雲林縣北港事務所」及理由欄第2頁第21行「雲林縣北港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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