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2號原告 花南芳 被告 許國松
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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