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告 蔣惟綱 原告蔣惟綱與被告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蔣惟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蔣惟綱起訴狀記載「依法提出個資法之上限求償貳億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百六十六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蔣惟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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