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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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仁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仁德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緝 字第 77 號裁定(112.07.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簡 字第 13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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