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陳尚裕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傷害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按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必須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其中之一始可為之,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被告 蔡為國 被訴傷害等案件,告訴人陳尚裕聲請法官迴避等情。茲因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依法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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