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曾繁祺 被告 林其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卷附之民國111年3月17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