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王君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玉蘭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10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