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97號聲請人大砌塗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相對人伯特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19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45元(計算式:5,620+5,6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