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4號聲請人 吳欣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逸 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4號聲請人 吳欣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逸 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