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告 陳癸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被告 陳朝坤
宋和 達
宋和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陳朝坤應自行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勿再委由原告或其餘被告代為提出前後意見相左之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是否需互為找補,未據兩造提出意見及證據方法,且被告陳朝坤對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意見反覆,真意不明,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