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告 陳癸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被告 陳朝坤

陳建基

陳建忠

陳俊宏

陳分

陳玳伶

陳武明

陳廖菊

陳健輝

陳錦庭

陳仕吉

陳明宏

陳秋圓

宋和

宋和倫

宋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陳朝坤應自行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勿再委由原告或其餘被告代為提出前後意見相左之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是否需互為找補,未據兩造提出意見及證據方法,且被告陳朝坤對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意見反覆,真意不明,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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