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重新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經查,債務人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惟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 楊子霆 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會員合約書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 湯淑君 之允許、承認上開合約書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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