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林玉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2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3,600元);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86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5,6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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