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吳聰賦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燮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