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紀宥希 上列聲請人與 李旻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08,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經查,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從得知對話相對人為李旻鴻)(請將各筆借款日期、金額、約定清償日、是否部分清償等逐一列計,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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