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惠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以本金新台幣32,35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本金為新台幣30,858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