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張琬如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