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4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陳錦源 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6年6月30日,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10月24日至97年10月23日止,經登記在案。詎屆期不清償債務,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甲○○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1準用第881條之17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園││1516│建│00│15│46.90│6/90││├──┼───┼────┼────┼────┼────────┼─┼──┼──┼──────┼─────────┼──────┤│002│彰化縣│福興鄉│福園││1641│田│00│41│89.87│35301/375060││├──┼───┼────┼────┼────┼────────┼─┼──┼──┼──────┼─────────┼──────┤│003│彰化縣│福興鄉│福園││1642│田│00│82│86.67│1/6││├──┼───┼────┼────┼────┼────────┼─┼──┼──┼──────┼─────────┼──────┤│004│彰化縣│福興鄉│福園││1643│田│00│86│13.9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