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丙○○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趙玉如 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邀同訴外人甲○、 蔡恩惠 為連帶保證人,分次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本金及利息應按月清償,利率則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率,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訴外人趙玉如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訴外人趙玉如之債務,惟並未依約繳納,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三十八萬三千九百九十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訴外人趙玉如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為訴外人趙玉如之繼承人,但因不懂法律,故沒有拋棄繼承,且年紀尚小,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紙、訴外人趙玉如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被告雖以因其不懂法律,未辦理拋棄繼承,及年紀尚小等置辯;惟查被告既自承為訴外人趙玉如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應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辯年紀尚小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詞,自與其是否應負清償之責任無涉,尚不可採;從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趙玉如之向原告借款,既因其已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死亡而未繼續清償,且被告為其繼承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三十八萬三千九百九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源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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