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邵敬箎 聲請人即債權人盧衽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淙 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具有執行力,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等二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淙竣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等二人自陳曾就該債權已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5號民事判決並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