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洪祥
一、債務人嘉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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