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郵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所支出郵費已超過徵收之聲請費1千元,爰限期命補繳如主旨所示之郵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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