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阮承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聰山 (即 孫聰明 之繼承人)
孫聰榮 (即孫聰明之繼承人) 孫玉英 (即孫聰明之繼承人) 孫玉蘭 (即孫聰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