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38號聲請人 陳宇慷 即財團法人 陳誠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陳誠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誠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57年4月29日以台(五七)高字第11199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業務需要,有調整之必要,經相對人於108年10月8日以第9屆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08年10月8日第9屆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8年12月12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5619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