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4號聲請人 趙建邦 相對人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於民國108年7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3點所載資方應於108年9月30日前提繳勞退6%差額新臺幣10,408元至勞方趙建邦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9日經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8年9月30日前提繳勞退6%差額新臺幣10,408元至勞方趙建邦勞工退休金專戶,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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