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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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惟其竟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紛爭,反毀損告訴人所穿衣服之袖子,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