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032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公然侮辱他人之情狀、言詞粗穢之情節、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不佳、犯罪對被害人所生之傷害非輕,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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