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0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宜忠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劉宜忠之年齡應更正為「34歲」,及應補載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劉宜忠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年齡應為34歲,誤載為33歲,應予更正;又漏載被告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應予補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