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天祿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據實回覆如附表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至本院第九法庭就本件更生之聲請陳述意見。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亦有答覆之義務。而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10條第1項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提出之資料尚有欠缺,本院認就附表所述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本裁定主文欄第一項所示,據實回覆如附表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不得僅於調查程序到庭以言詞陳述之方式取代應補正之書狀內容)。另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者,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除每月薪資外,有無加班費、相關獎金(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津貼可領取?請以書面據實說明詳細收入狀況,並提出薪資轉帳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
三、聲請人在聲請狀表示每月需支出房租8,000元,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竟然記載租賃期間為「103年5月15日至103年
5月15日」,承租地址未記載,請說明為何如此?租賃房屋地址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租賃期間為何?出租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確實有支付房租之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在聲請狀表示需扶養其母 許連 有理,惟許連有理現年58歲,尚未屆退休年齡,且聲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顯示聲請人之出生別為次男。請提出許連有理之全部法定扶養義務人(例如:配偶、其他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請自行詢問許連有理,勿如同以往之書狀表示不知道許連有理有無兒女),並提出各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表示尚須扶養配偶 余孟樺 ,請說明配偶余孟樺之工作狀況、財產收入狀況?如無工作,為何未工作分擔家計?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母許連有理、配偶余孟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有,領取之項目、期間及領取金額?並提出受領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連有理、余孟樺除全民健康保險等強制保險以外,有無投保其他任意保險契約?請提出相關資料(包括保險單、契約書、有無解約金可領取,如無投保任意保險契約,亦應敘明)。
八、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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