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財福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伍仟伍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淑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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