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
庭九十五年度新簡字第三一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
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計   4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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