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8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告 林翊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新臺幣2,5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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