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達成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獨任法官於97年12月31日所為之97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946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第五九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且被告亦聲請本院向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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