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47號聲請人台灣正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書明 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相對人耀銘實業公司(JACGAINDUSTRIALCOMPANY)法定代理人 譚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耀銘實業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耀銘實業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資料及向相對人為送達而無法送達之通知函、信封、收件回執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2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