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請人 李硯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需請求利息請填載各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陳冠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